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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拆除工程施工備案
負責機構
建設局
審批依據(jù)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
申 請 應 交 材 料
((一)備案申請書(原件1份); (二)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復印件1份); (三)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原件1份); (四)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原件1份)。 注:上述申報材料的原件核驗后退還,收復印件;所有復印件均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點。
審批收費
不收費
受理窗口
審批局建設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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